小型微利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1-05-28 09:34:13 来源: 评论:0 点击:
小型微利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的规定,那么季度预缴所得税,是否可以直接申报,还需要主管局审核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相关规定: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纳税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所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向主管局报送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局审核同意,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应纳税所得额减半优惠的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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